案例速递11棵水杉树引发的邻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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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
徐某与王某系自建房东西相邻邻居,双方门前均留有自留地用于种植蔬菜。上世纪80年代,王某在其房前东侧自北向南种植了一排计14棵水杉,树高约1.7米。上世纪90年代,徐某家建房时双方经协商,王某锯除了由北向南前3棵杉树,留下11棵杉树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现11棵水杉生长良好,树高均达到10米以上。徐某认为,11棵水杉树影响其家庭正常采光,树叶飘落影响居住环境,影响其生活的质量。同时,水杉树影响其农作物生长,造成农作物收成减产,且有部分水杉树长在路中间,影响车辆通行,存在安全隐患。于是,徐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将全部水杉树移除或锯除。

法院审理

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经现场勘验,发现11棵杉树生长于距原告徐某房屋南面墙体约3.2米处,并自北向南延伸至自留地相邻处。被告王某所种植的由北至南前2棵杉树根部粗壮,确有致路面起鼓、开裂的隐患,且从双方门前道路整体来看,前3棵水池杉确实对水泥道路的整体性构成妨碍。此外,最北1棵杉树虽主干部位距离徐某房屋墙体约有3.2米,但杉树枝杈较多,叶片小且密,对徐某家西侧厢房的采光以及楼顶排水确有影响,故法院认定由北向南前3棵水杉树对徐某家构成妨碍。对于剩余的杉树处于徐某自留地西侧,且移除自北向南3棵后离徐某房屋约有5米,虽然杉树落叶、树上有雀鸟排便对徐某家环境卫生有一定影响,但并未对徐某通风、采光、农作物种植构成妨碍。对于徐某称其农作物减产,误食树叶身体受到损害,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。

最终,法院认定被告王某由北向南种植的11棵杉树,其中前3棵树对徐某构成妨碍,应予移除,其余杉树尚未超出作为相邻方徐某的合理容忍程度,故对徐某主张移除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官寄语

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本案中,徐、王某毗邻而居,宅基地、自留地等都相互邻接。徐某作为相邻方对王某所种植的树木具有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,而王某作为树木的所有人,要加强对树木的管理、落叶的清理等,减少对他人的影响。农村邻里间往往会因一草一木发生纠纷,如果不及时沟通,就会使矛盾越积越深,影响和睦。因此,良好的农村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邻里之间的情感沟通,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,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应有之义。

素材来源:广陵法院

原标题:《11棵水杉树引发的邻里纠纷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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